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玻璃钢水箱厂家是如何理解保护商标注册条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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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注册条约是于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签订的,已于1980年9月起生效。《商标注册条约》的签订,是由于一一些主要国家,如美、英、日等国不愿意参加马德里协定。他们认为,按马德里协定申请国际注册,必须先在本国注册,而在本国注册往往需要较长时间。如等到本国批准后再申请国际注册,则他们的商标可能在其他缔约国被别人抢先注册。,商标注册条约不要求先在本国注册,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事务局申请国际注册,被选定国家的批驳期限为j5个月(马德里协定规定为1年),国际注册后还允许延缓3年使用。按照马德里协定,在国际注册后第一个5年内,最初的国家注册的撤销导致国际注册的撤销,而商标注册条约则不存在这样的依赖关系。马德里协定规定必须用法文申请注册,而商标注册条约规定可用英文或法文提出申请。除了上述区别外,商标注册条约与马德里协定基本相同。在商标国际注册方面的简化,它比马德里协定又前进了一步。参加该条约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。

以上国际条约,给商标的国际保护和国际注册提供了方便,创造了条件,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予以保护,仍由各缔约国的国内法来决定。

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4年10月在日内瓦讨论通过了《商标法律条约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,中国代表在这一条约上签字。该条约是为了协调各国商标立法,简化行政程序,促进国际问商标权利的相互保护。美、英、俄等35个国家的代表也在这一条约上签字。